湖北宜昌购房补贴可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抵扣

时间:2024-10-15点击:51次

10 月 15 日,据 “宜昌发布” 消息,湖北省宜昌市依据《关于提升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水平的若干措施》(宜办发〔2024〕9 号)以及《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购房支持措施实施细则》(宜住发〔2024〕5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关心的政策性及操作性问题予以解答。


此前在 9 月 19 日,宜昌市委、市政府推出了《关于提升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水平的若干措施》,围绕提升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水平制定了 12 条措施。其中提及,享受购房补贴的方式由购房人自主确定,既可以用于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款的抵扣,也能够用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款项的抵扣。城区城市社区以外的农村居民,若在城区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可购买城区存量安置房。


宜昌市的解答内容显示,此次购房补贴共有 3 种,分别是人才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购房补贴。这 3 类购房补贴都通过微信小程序 “宜才码” 进行申请。获得资格认定后,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购房抵用金额会直接抵扣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对 “补贴券” 相应金额进行核销。


若购房人有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意向,凭借已核销购房抵用金额的 “补贴券” 到汽车销售企业购车,“补贴券” 剩余金额可直接抵扣购车款,汽车销售企业对 “补贴券” 剩余金额进行核销。


购房人申请享受的 “补贴券” 应一次性全额用于抵扣购房款或购车款,所以 “补贴券” 仅能在房企和车企分别核销 1 次,并且必须先在房企核销抵扣购房款(不得低于 “补贴券” 总额的 30%),若有剩余金额,再到车企核销抵扣购车款。未抵扣的剩余金额将视同作废,不得再次用于购房、购车抵扣,也不能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汽车销售企业折现、找零。


宜昌市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本人经审核获得了多项资格认定,且均符合使用条件,那么这 3 类购房补贴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也就是说在宜昌购房最高可享受 25 万元补贴。


宜昌将优化现行购房支持措施,对于各类人才新购买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博士 10 万元、硕士 6 万元、本科及大专 5 万元、中专(中职、技校)3 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其他类型人才依照分类对应标准享受。若家庭中有多人符合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每套房按照 “就高不就低、不可叠加” 的原则享受补贴政策。


对于购买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单套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201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按政策生育二孩的家庭,可享受 5 万元购房补贴;按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家庭,可享受 10 万元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可与人才购房补贴叠加享受。


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区转移,城区外的宜昌农村户籍人口购买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 5 万元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该补贴可与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叠加享受。矿区、化工园区、地质灾害区、生态脆弱区及因重大项目建设等需外迁的居民选择城区商品住房或存量安置房用于安置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次月起即可在城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对于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的界定,宜昌市明确,依据宜昌 9 个县市区【夷陵区(除小溪塔街道、东城试验区、龙泉镇外)、宜都、枝江、当阳、远安、兴山、秭归、长阳、五峰】的行政区划,县城城关、乡镇集镇行政区划范围属于城镇区域,其他地区则为农村区域。户口簿上所载户籍地址在农村区域的居民,被认定为农村居民。


宜昌市明确,在 2024 年 9 月 19 日以前或者 2025 年 9 月 18 日之后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无法享受本次购房补贴政策。


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若已享受过城区各类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2 万元个人购房补贴、职工团购住房补贴),则不能享受本次购房补贴政策。但房屋共同所有权人以往没有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的,可以以对方名义申请使用本次购房补贴。


此外,与家人共同买房时仅能使用配偶的购房补贴(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关系都不可以)。企业进行券码核销时,扫描其中一人的 “补贴券” 二维码,系统可同时显示其配偶申请获取的 “补贴券”。然而,若夫妻双方均申请获取了同类型的购房补贴,按照 “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同类型购房补贴选取其中一人享受。